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218號聲明人 李慧美 聲明人 李淑英 聲明人 李芊慧 聲明人 李大偉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李古金菊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街0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李古金菊於113年5月22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李古金菊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李古金菊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謝昆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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