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0號原告吉兒普拉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婉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嘉縈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229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