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宏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宏翔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江宏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訊問後,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犯竊盜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
4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8年5月27日起開始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108年5月27日108年度執助丁字第227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即108年5月27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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