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20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審交訴字第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8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在案,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98年4月8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2月14日,並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5日法矯字第0990907281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81號函、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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