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170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志豪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陳志豪給付電信費向本院聲請調解,惟相對人之戶籍於108年9月5日即由戶政機關自台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42址遷入臺南○○○○○○○○永康辦公處,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各1份在卷可據。是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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