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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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66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歐昭廷 債務人 洪浩澤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零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