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曉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82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運動鞋壹雙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曉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2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運動鞋1雙,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各1份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2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運動鞋1雙(107年度白保字第99號),為仿冒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之物品等節,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各1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2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7、19、21、77頁),足認上開扣案之運動鞋1雙確屬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所有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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