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國興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宜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狀上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補正狀末法定代理人簽章。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