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34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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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340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伍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
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
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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