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他調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閃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 律師
相 對 人 奕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監視系統工程合約第14條規定:「本約若
有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上開合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