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原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王奕文 被告 呂基傑
陳大衛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9年度桃原簡字第2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曾雨明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