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99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全勝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陳啟文
陳采嫺 蕭春木 蕭貴芬 蕭貴芳 被上訴人即原告達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妙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蕭全勝對民國113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6,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未據上訴人蕭全勝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蕭全勝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1萬1,56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弘仁
法官劉玉媛法官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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