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053號債權人 張祐瑄 上列債權人張祐瑄因與債務人 鄭琰叡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祐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000元」,請確認本件債權請求金額是否更正為新臺幣「202,000元」?倘不聲請更正,請提出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20,000元元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