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田進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田達勲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田達勲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1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96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墊款、保證。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1月17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擔保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之債務契約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及按擔保範圍之債務契約所約定利息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田達勲,1分之1。嗣債務人田達勲於100年9月19日死亡,全部抵押物於100年10月25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田進儀。而債務人田達勲於99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0,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9年1月24日,如未按月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田達勲自100年12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8,479,76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契約書各1件(均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屯區│大新││531││3,466.00│57/1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9731│臺中市南屯區大│住家用、鋼筋混凝│2層:104.31│陽台:│全部││││新段531地號│土造、14層│合計:104.31│27.29││││├───────┤││ 雨遮 :│││││臺中市南屯區大│││3.04│││││墩路463號2樓之││││││││3│││││├─┴──┴───────┴────────┴──────┴─────┴────┤│共同使用部分○○○區○○段9870建號面積14959.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3/10000││(含停車位編號214號,權利範圍17/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