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小調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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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調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小調字第260號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 吳建昌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吳建昌之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謝淑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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