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095號聲請人 丁李秋月 即福祥不銹鋼行相對人互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謝天山 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人(依票據所載發票人應僅為互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天山)。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