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26號原告 許德洪
許玲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懷祖 律師
陳新佳 律師 張婉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達照 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將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所傾倒之廢土移除、回填原有土石及種回原有植栽並回復原狀返還予原告。然原告未提出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且系爭土地回復原狀之面積為何、回復原狀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例如:列有移除廢土、回填土石、種回原有植栽等項目之估價單),亦未據原告提出,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查報系爭土地回復原狀之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相關資料。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