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行執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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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行執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行執字第4號聲請人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三旅代表人 林志祈 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晁安間 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種執行名義,第6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各種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同法第28條之2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徵收執行費;依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亦準用之。
二、依上所述,聲請人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含確定證明書正本),並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依聲請執行金額千分之八計算)。
三、綜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予以補正前開各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葉宜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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