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709號債權人 孫德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宸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車號000-0000之所有權人為債權人所有之釋明文件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