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小字第761號原告 黃明裕 被告中國信託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以本院105年度苗小字第76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而前開裁定業於105年12月14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105年12月20日民事科查詢單1份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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