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5號聲請人 高茌華 相對人 李伯偉 即 李信恕 之繼承人
李雯琪 即李信恕之繼承人
李佾潤 即李信恕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李信恕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並向聲請人借貸660萬元。詎清償期已屆至,然被繼承人李信恕未為清償,且被繼承人李信恕死亡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辦理繼承登記為相對人李伯偉、李雯琪、李佾 潤公 同共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11紙、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3年11月22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土地)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9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埔鹽鄉新光明段0000-000031.5675分之2(李伯偉、李雯琪、李 佾潤公 同共有)重測前:光明段0000-0000地號002彰化縣埔鹽鄉新光明段0000-000075.4375分之2(李伯偉、李雯琪、 李佾潤公 同共有)重測前:光明段0000-0000地號003彰化縣埔鹽鄉新光明段0000-0000133.8330分之1(李伯偉、李雯琪、李佾潤公同共有)重測前:光明段0000-0000地號004彰化縣埔鹽鄉新光明段0000-0000341.405分之1(李伯偉、李雯琪、李佾潤公同共有)重測前:光明段0000-0000地號005彰化縣埔鹽鄉新光明段0000-000015.8175分之2(李伯偉、李雯琪、李佾潤公同共有)重測前:光明段0000-0000地號006彰化縣埔鹽鄉新光明段0000-000092.1315分之2(李伯偉、李雯琪、李佾潤公同共有)重測前:光明段0000-0000地號007彰化縣埔鹽鄉新光明段0000-0000182.005分之1(李伯偉、李雯琪、李佾潤公同共有)重測前:光明段0000-0000地號008彰化縣埔鹽鄉新光明段0000-0000239.565分之1(李伯偉、李雯琪、李佾潤公同共有)重測前:光明段0000-0000地號009彰化縣埔鹽鄉新光明段0000-00006.665分之1(李伯偉、李雯琪、李佾潤公同共有)重測前:光明段0000-0000地號010彰化縣埔鹽鄉新光明段0000-000034.695分之1(李伯偉、李雯琪、李佾潤公同共有)重測前:光明段0000-0000地號011彰化縣埔鹽鄉新光明段0000-000061.305分之1(李伯偉、李雯琪、李佾潤公同共有)重測前:光明段0000-0000地號012彰化縣埔鹽鄉新光明段0000-0000308.955分之1(李伯偉、李雯琪、李佾潤公同共有)重測前:光明段0000-000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