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八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五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楊志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附表】:受刑人楊志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2月4日│99年2月4日│99年2月6日││(民國)││││├────────┼────────┼────────┼────────┤│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750號、99│偵字第3750號、99│偵字第3750號、99│││年度偵緝字第2133│年度偵緝字第2133│年度偵緝字第2133│││號│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280│99年度訴字第3280│99年度訴字第328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9日│99年12月9日│99年12月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3280│99年度訴字第3280│99年度訴字第3280││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653號(編│執字第1653號(編│執字第1653號(編│││號1至3號應執行有│號1至3號應執行有│號1至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期徒刑1年4月)│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6日│99年9月27日│││(民國)││││├────────┼────────┼────────┼────────┤│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303號│偵字第430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6│100年度訴字第7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21日│100年1月2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6│100年度訴字第76│││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1日│100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710號(編│執字第3710號(編││││號4、5號應執行有│號4、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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