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7年8月27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