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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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玲指定辯護人蘇銘暉律師上列被告所犯傷害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李昆儒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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