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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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債權人高雄市旗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 債務人 鄭淑麗
鄂其生
一、債務人鄭淑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 伍佰 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淑麗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鄂其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21,579元112年4月29日起至112年10月28日止3.3627%112年5月30日起至112年10月28日止按左列利率之3.3627%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4.707%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1月29日止按左列利率之3.3627%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4.707%2211,961元112年1月29日起至112年7月28日止3.3627%112年2月30日起至112年7月28日止按左列利率之3.3627%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4.707%112年7月29日起至112年8月29日止按左列利率之3.2252%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4.70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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