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罪日期誤載為「98年2月24日」,應更正為「98年2月24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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