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6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以被告業經法定程序判刑確定無逃亡之虞,且母親健康堪慮、家中經濟困頓,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48號判決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
7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9年8月12日入監服刑,刑期起算日為99年7月12日,執行期滿日為100年4月1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已無從審酌,自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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