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三八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張信鵬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肆拾叁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肆拾叁萬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