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三三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贍養費,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參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叁佰貳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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