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9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昌舞台國際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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