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余江素月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9,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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