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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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被告 曾雅君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106年4月7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林文雄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林文雄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區○○路0段00號居新竹市○區○○路○○○號2樓之2(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林文雄部分之記載,漏列居所及公設辯護人,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