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字第19號原告 楊怡君 上列原告對被告 黃麗明 (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去世)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補正事項:
1.因本件被告黃麗明於105年12月30日去世,未據原告提出被告之繼承人,請原告提出被告之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2.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㈠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㈢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
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㈣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請載明其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三、原告如未依期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