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芷薇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68號、108年度罰執字第2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芷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拘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芷薇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拘役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本文及第5款、第6款亦有明文。再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若所犯各罪均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附表所示各罪中,係以如附表編號
5之案件為最後事實審案件,且該案業經本院為實體判決後確定,是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應有管轄權。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
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拘役,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拘役。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高刑度(拘役50日)、法定定應執行拘役之上限(拘役120日),及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拘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7年05月18日│107年05月13日│107年0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7年度速偵│臺北地檢107年度速偵│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601號│字第1524號│第13156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20號│107年度簡字第1364號│107年度簡字第2068號││├────┼──────────┼──────────┼──────────┤││判決日期│107年06月11日│107年05月31日│107年08月28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20號│107年度簡字第1364號│107年度簡字第2068號││├────┼──────────┼──────────┼──────────┤││判決│107年07月09日│107年07月02日│107年09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7年05月08日│107年04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156號│第19888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68號│107年度審簡字第2799│││││號││├────┼──────────┼──────────┤││判決日期│107年08月28日│107年03月30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68號│107年度審簡字第2799│││││號││├────┼──────────┼──────────┤││判決│107年09月24日│108年02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