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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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裕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裕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裕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張裕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3、5至7、9至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4、8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
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3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在案,附表編號9至1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0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嗣經提起第2、3審上訴,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5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至8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4月及編號9至13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之總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至4、7至8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編號5、11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編號6、9至10、12至13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且施用毒品及轉讓販賣毒品,除戕害自己與他人之健康外,更無視我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販賣毒品罪更係為圖暴利而販賣毒品,其助長施用毒品者犯罪,引起社會治安問題,犯罪所生之危害不輕;並審酌受刑人其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並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04.17│104.04.17│104.03.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63號│字第1263號│字第177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81│104年度上訴字第1281│104年度審訴字第865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4.11.03│104.11.03│104.11.2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281│104年度上訴字第1281│104年度審訴字第865號││判決││號│號│││├────┼──────────┼──────────┼──────────┤││判決│104.11.03│104.11.20│104.12.21│││確定日期│(不得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否│否││之案件││││└────────┴──────────┴──────────┴──────────┘┌────────┬──────────┬──────────┬──────────┐│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年2月│├────────┼──────────┼──────────┼──────────┤│犯罪日期│104.03.05│104.04.09│104.04.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773號│第10349號、11152號│第10349號、11152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98│104年度上訴字第1498││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4.11.26│104.12.03│104.12.03│├───┼────┼──────────┼──────────┼──────────┤││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6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217│105年度台上字第1217││判決│││號│號││├────┼──────────┼──────────┼──────────┤││判決│104.12.21│105.05.12│105.05.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否│否││之案件││││└────────┴──────────┴──────────┴──────────┘┌────────┬──────────┬──────────┬──────────┐│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09.05│103.09.05│103.12.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5號│毒偵字第85號│第11849號、11850號、│││││1185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467│105年度審訴字第1467│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12.15│105.12.15│107.05.0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467│105年度審訴字第1467│107年度台上字第4595││判決││號│號│號││├────┼──────────┼──────────┼──────────┤││判決│106.01.09│106.01.09│107.12.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得│否││之案件││││└────────┴──────────┴──────────┴──────────┘┌────────┬──────────┬──────────┬──────────┐│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2罪│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3.12.30│104.01.28│103.12.27│││104.01.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849號、11850號、│第11849號、11850號、│第11849號、11850號、│││11851號│11851號│1185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判決日期│107.05.08│107.05.08│107.05.08│├───┼────┼──────────┼──────────┼──────────┤││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595│107年度台上字第4595│107年度台上字第4595││判決││號│號│號││├────┼──────────┼──────────┼──────────┤││判決│107.12.13│107.12.13│107.12.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編號│1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3.12.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849號、11850號、│││││11851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判決日期│107.05.08│││├───┼────┼──────────┼──────────┼──────────┤││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595││││判決││號││││├────┼──────────┼──────────┼──────────┤││判決│107.12.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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