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小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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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小字第8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號4樓,有戶
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