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壬○○○
辛○○庚○○上2人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被告台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材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
丁○○駿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被告因95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其中被告駿耀營造有限公司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然依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旨,原告主張駿耀營造有限公司,應與判決有罪之被告材鑫工程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而依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原告此一主張尚屬有據,自應就被告駿耀營造有限公司部分,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