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6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685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六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六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附表:97年度票字第3685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新台幣)│││├──┼───────┼─────┼──────┼──────┤│001│95年12月9日│200,000元│96年6月9日│96年6月9日│├──┼───────┼─────┼──────┼──────┤│002│95年12月8日│50,000元│96年6月8日│96年6月8日│├──┼───────┼─────┼──────┼──────┤│003│95年12月5日│200,000元│96年6月5日│96年6月5日│├──┼───────┼─────┼──────┼──────┤│004│95年12月13日│100,000元│96年6月13日│96年6月13日│├──┼───────┼─────┼──────┼──────┤│005│95年12月21日│100,000元│96年6月21日│96年6月21日│├──┼───────┼─────┼──────┼──────┤│006│95年12月28日│500,000元│96年6月28日│96年6月28日│└──┴───────┴─────┴──────┴──────┘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