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43號原告龍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被告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3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原告僅繳納9,360元,尚不足
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