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04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就本案業已坦承犯行,而被告持有槍械實為綱紀所不宥,且未釀成惡果,期盼網開一面,被告有認罪思悔,願極力配合調查,絕無諉罪卸責之辭,而本案犯罪事實已臻明瞭,並無湮滅證據之危險,且無其他佐證證明被告有任何逃亡之動機,被告因一時失控,偶罹刑典,經此教訓後,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懇請准予交保,以啟自新,爰具狀聲請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被告坦承所涉犯行不諱,故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要件,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4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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