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46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毅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載有債務人名字之債權讓與證明及合法通知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