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4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茂松選任辯護人陳薏如律師
姜震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茂松為莊0語(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民國00年0月生)之外公,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102年9月20日晚間9時40分許,於酒後返回桃園縣平鎮市○○里○○鄰○○路○段○○○巷○○○號住處,以家中窗戶沒有關好及阻止莊0語看電視為由,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電線毆打莊0語,致莊0語右上臂流血。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莊0語告訴被告劉茂松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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