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113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632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權人雖曾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96年6月11日96年度促字第23280號支付命令未於3個月內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業已失效),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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