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42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張秀麗 債務人 詹健良
一、債務人張秀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秀麗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詹健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於民國91年09月03日經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一),復於民國96年8月13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一)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張秀麗於91年9月11日,邀同債務人詹健良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1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1年9月11日起至93年9月11日止。詎料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張秀麗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詹健良給付之。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及公司變更事項卡、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放款明細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錦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