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23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