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債權人 孟三騏 上列債權人孟三騏因與債務人 劉采芬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孟三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計算式為新臺幣485萬元乘以百分之15,依據為何?(蓋釋明文件契約書未見載明)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債權人 孟三騏 上列債權人孟三騏因與債務人 劉采芬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孟三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計算式為新臺幣485萬元乘以百分之15,依據為何?(蓋釋明文件契約書未見載明)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