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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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23號原告 余培文
余志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被告 杜旻翰
金再春 方昭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法官廖建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