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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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93號原告 楊鍾玉蘭 被告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玉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⑹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𥴡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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