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告 李席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冠勳 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9,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