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小字第55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告 劉傑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
9月1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